2 桥涵工程



2.1 总体要求
2.1.1 基本规定
    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3)3.0.19 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 0.4MPa 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 10kV 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 0.4MPa 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 10kV 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2.1.2 桥位选择

    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1)4.0.9 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当距离较近时,应设置满足消防、防爆要求的防护设施。
桥位距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 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2.1.3 桥涵布置
    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1)3.4.7 管线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的设置不得侵入公路桥涵净空限界,不得妨害桥涵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桥涵的构造和设施。
        2 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天然气输送管道离开特大、大、中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00m,离开小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0m。
        3 高压线跨河塔架的轴线与桥梁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一倍塔高。高压线与公路桥涵的交叉应符合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 的规定。
    (2)3.6.5 桥涵应有必要的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及维修工作空间。
    (3)3.8.1 桥涵应设置维修养护通道。特大、大桥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平台、扶梯、内照明、人口井盖、专用检修车等设施;需借助墩顶作为检修平台时,桥墩应根据 需要设置安全设施。
    (4)3.8.4 桥梁应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设置避雷设施。
    (5)3.8.5 特大、大、中桥可根据需要设置防火、照明和导航设备以及养护工房、库房和守卫房等,必要时可设置紧急电话。
2.1.4 桥梁引道、引桥
    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1)7.0.3 桥梁引道及引桥的布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2 当引道为填土路堤时,宜将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道迁移至桥梁填土范围以外或填土影响范围以外布设。
2.1.5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
    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1)8.2.5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下设置停车场时,不得妨碍桥梁结构的安全,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并应满足有关消防的安全规定。
    2《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
    (1)8.3.2 高架快速路与相邻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要求:消防车辆通行及架梯所需空间。
2.1.6 附属设施
    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1)9.7.4 照明、环保、消防、交通标志等附属设施不得侵入桥梁、地下通道的净空限界,不得影响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安全使用。
    (2)9.7.5 对符合本规范第 3.0.19 条规定而设置的各种管线,尚应符合规定:电力电缆与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同一侧。
2.1.7 桥梁(大桥、特大桥)消防设施系统要求
    (1)桥梁消防设施
    桥梁(大桥、特大桥)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布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水量、最不利点消火栓口静压;应在桥梁两侧口岸设置消防和生活合用水池,设置消防泵、变频生活供水系统,环状供水。
    (2)设备机房气体灭火系统:考虑设备机房选用灭火系统型式;根据设备机房的建筑平面位置进行系统划分,每间设备机房为一个防护区,一个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多于 8个;设备机房气体灭火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气体灭火控制器通过通讯线接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3)救援设施:应考虑救援站的设置和救援站配置的救援设施;考虑消防水罐车、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清障车、医疗车、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车等的数量。
2.1.8 桥梁上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桥梁上敷设,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并不宜在桥梁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2)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既有桥梁或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在桥梁(非主河道区段)下方可直埋通过或设防护涵通过。当设置防护涵时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直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 1.2 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 1.0 m,板厚不得小于 100 mm,板底面距管顶距离不宜小于 0.5 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 10 m 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志。
        2 桥梁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 m。
        3 管道与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3.0 m。施工过程中应对桥梁墩台、管道进行安全防护。            (3)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游或下游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  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 的有关规定。
    (4)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从道路立交、行洪、灌溉、保护等既有涵洞内穿越,可从为管道预留的涵洞或原功能废弃但结构完好的涵洞内穿越,既有涵洞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有关要求。

2.2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
2.2.1 基本规定
    1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
    (1)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 1.0.3.6 要求: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2)1.0.4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2.2 构造要求
    1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
    (1)2.5.9 封闭式天桥与地道根据需要应有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
2.2.3 天桥、栈桥和管沟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釆用不燃材料。
    (2)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3)6.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釆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釆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2.2.4 附属设施
    1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
    (1)2.6.6 在地道两端,应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在长地道内,按有关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措施和急救通讯装置
    (2)2.6.8 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
2.2.5 人行地道建筑设计
    1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
    (1) 4.2.4.2 地道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2.2.6 附属工程
    1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
    (1)5.5.4 天桥施工与电车架空线有配合关系时,施工部门应与公交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双方的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架空电线需悬挂在桥体上时必须设置绝缘装置。

2.3 桥梁管线工程消防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7.2.4 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2.4 桥梁电气工程消防
    1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
    (1)4.5.5 地道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装置重要地道可考虑双路电源。

目录导航